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
发布时间:2022-04-14 11:42:34     阅读次数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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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展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(下称委托人)因与凌某、姚某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诉至法院,要求凌某、姚某返还工程款合计194801元以及利息,一审判决凌某返还超付劳务费194801元以及利息。凌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判决驳回宁波展世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本所接受委托人委托,代理本案再审程序。接手该案件后,本所律师积极收集证据,整理资料,经团队仔细研究后发现,凌某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,涉案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,但关于价款结算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,且委托人已全额支付工程款项,至于委托人向凌某支付的194801元系替凌某垫付工人工资,该款项实际上构成不当得利,凌某应当返还。向法院说明后,法院采纳我所律师提出的专业意见,依法撤销二审判决,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