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
发布时间:2022-06-03 09:25:55     阅读次数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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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(下称委托人)因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下称广厦公司)、彭某、胡某、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(下称粤通公司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,要求广厦公司、彭某和胡某共同支付工程款6855689.95元及相应利息,粤通公司在欠付广厦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。

本所接受委托后,仔细研读证据材料,查明本案中委托人为实际施工人,广厦公司为总承包人,彭某、胡某为内部承包人,粤通公司为发包人;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内承担付款责任,且该举证难度较大;因此,团队采取有的放矢策略,通过收集大量证据证明广厦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彭某等人具有过错、对委托人实际施工的情形明知并予以认可,胡某将工程违法分包具有过错、已出具书面经济责任划分书等,重点落实广厦公司和胡某的付款责任,团队观点得到法官认可。庭审中,通过核对案涉工程款结算,委托人自愿放弃部分利益,裕安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胡某、广厦公司共同支付委托人工程款4301854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