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意杀人罪
发布时间:2022-03-01 15:30:59     阅读次数:0
正文:

宋某(下称委托人)因发现妻子与被害人王某关系暧昧,在与其理论无果后,产生争执、将其杀害,检察院指控其为故意杀人罪。

本所接受委托后,一方面协调委托人与被害者家属的矛盾,在案发后劝导委托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,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,并出具了谅解书。另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,调查事实,向法院提出委托人系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,是初犯、偶犯;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;被害人王某的重大过错是造成案件的直接原因等意见,为委托人争取从轻、减轻处罚。最终,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委托人犯故意杀人罪,并对其从轻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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