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
发布时间:2022-04-11 10:25:25     阅读次数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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聂某受雇于苏某(下称委托人)装修门店,在施工过程中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导致双腿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,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人民币259394元,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赔偿129508元。

委托人不服法院的判决,委托本所代理二审程序,在接受该案件后,本所律师组建专案小组,认真研讨,多方收集证据,在查明前因后果以及事实真相后,发现本案委托人与聂某系承揽合同关系,而不是以接受劳务为目的,聂某因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,所以对于其受伤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,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及公平原则,委托人自愿承担少部分补偿,而一审判决书中关于聂某的各项赔偿项目和标准过高,所依据的赔偿标准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,在本所律师不懈努力下,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我所律师的专业意见,做出终审判决,依法撤销肥西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,苏某赔偿45169.36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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